行政许可事项名称: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
法定实施主体: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
行政许可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二十条,《北京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>办法》第二十一条,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
行政许可收费依据:本许可项目不收费
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: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(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)
办事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5号
电话:62056469
行政许可程序:
一、申请
(一)申请条件:
1、生产常规种子(含原种)和杂交亲本种子的,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;生产杂交种子的,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;
2、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;
3、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;
4、有适宜的生产设施和3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,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;有必要的仓储设施;
5、有适宜的检验室和检验设施,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证明;
6、生产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,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。生产品种为转基因的,须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,并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。
(二)申请条件的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二十一条,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七条,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、《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
(三)申请方式:当面申请,网上申请(http://eservice.beijing.gov.cn)
(四)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:
1、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》,需要保密的由申请人注明;
2、注册资本证明材料;
3、种子检验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、聘用证明;
4、检验设施和仓储设施清单、照片及产权证明;
5、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;
6、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;
7、生产品种介绍、品种审定证书;品种为授权品种的,须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,或品种转让合同;生产转基因品种的,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,并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;
8、生产质量保证制度;
9、种子检验、仓储或者晒场、烘干设备等须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的核查属实证明。
注: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,装订成册,一式三份。
(五)提示强调: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二、受理
(一)受理条件: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
(二)本岗位责任人: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,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;
2、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,必须即时受理,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;
3、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可以当场补正的,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。无法当场补正的,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,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;
4、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,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;
5、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,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局管辖范围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,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。
(四)时限:5个工作日
三、承办人员审查
(一)审查标准:申请材料齐全、规范、有效
(二)审查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二十一条,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七条,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,《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
(三)审查岗位: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
(四)岗位职责:
1、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;2、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。材料齐全、规范、有效的,委托市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;对建议不予许可的,要说明理由,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,呈送处室负责人。
(五)审查时限:2个工作日
四、专家评审
(一)审查标准:同上审查标准
(二)审查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二十一条,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七条,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,《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
(三)审查岗位:市种子管理部门
(四)岗位职责:
1、核实申报单位的生产、检验、仓储、人员等条件;
2、评估申报单位的种子生产、检验、仓储和质量控制能力;
3、提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。
(五)审查时限:1个月内完成
五、承办处室审查
(一)审查标准:同承办人员审查标准
(二)审查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二十一条,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七条,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、《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
(三)审查岗位: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处长
(四)岗位职责:
1、对承办人员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;
2、同意评审意见的,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,呈送主管局长;
3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,应与承办人员沟通情况,听取意见;仍不能取得一致的,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,呈送主管局长。
(五)审查时限:2个工作日
六、审定
(一)标准:同审查标准
(二)岗位责任人: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局长
(三)岗位责任及权限:审阅审查意见,作出批示,退承办人员。
(四)时限:3个工作日
七、制作许可文书
(一)标准:文书制作及时、规范
(二)本岗位责任人员: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
(三)岗位责任及权限:制作许可决定书,并移交受理人员
(四)时限:2个工作日
八、告知
(一)本岗位责任人员: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
(二)工作标准:
1、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;
2、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(三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、送达申请人,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;
2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,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;
3、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。
(四)时限:1个工作日
九、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
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:
1、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》;
2、需要变更事项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明;
3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4、原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。
变更程序同新申请程序。
十、监督检查举报
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: 82078446,82078439
北京市种子管理机构咨询电话:62051553,62051552
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:82078426
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:82078403,82078443
公告查询网址:北京农业信息网 http://www.bjny.gov.cn
北京种业信息网 http://www.bjseed.or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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